朱芒:台包養行情歸納綜合主義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摘要】針對我國《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羅列式規則,法說明的重要標的目的也是羅列主義屬性。可是,該法令實施至今,實在還客不雅地存在著與此分歧的歸納綜合主義法說明途徑。該途徑根據實定行政訴訟法的規范規則,經由過程全項羅列或另定依據規范等方式,消解了羅列主義“受案范圍”的局限性,而這些方式異樣可以或許實用于對新法內在的事務的說明。

【要害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說明,歸納綜合主義,羅列主義

包養網 一、題目的提出

1989年4月4日公佈的《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舊法”)在“受案范圍”[1]的規則中采用了羅列情勢。2014年11月1日新修正之后的《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法”)在“受案范圍”上擴大了內在的事務,但規則方法因循了舊法。

在法說明的層面上,察看《行政訴訟法》實施至今的經過歷程,無論“受案范圍”被若何定位,似乎都無法防止羅列主義的說明懂得宿命。[2]本文力求從另一個角度指出,在羅列主義的立法情勢包養 之下,實在我國司法實行中還客不雅地存在著一支歸納綜合主義的法說明途徑。本文的目標就是初步收拾出其成長頭緒和基礎邏輯組成,將此凸顯出來,為新法的成長供給一個可行的標的目的。

至今為止,行政法學界外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方面的研討,無疑已積聚了大批的結果。回納而言,這些結果年夜致可以分為三類。其一是價值論述,即表白應當若何懂得受案范圍。這類研討更著重法理層面的闡述,因此多偏向于立法(或修法)提出,未必都是直接以實定的《行政訴訟法》為對象。其二是實證研討,即依據《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現實實用情形以及相干緣由停止查詢拜訪剖析。[3]其三是規范剖析,即嚴厲安身于實定法睜開法說明任務。本文著重于法說明的層面,但重點在于收拾自舊法公佈以來,在立法運動業已完成、法令的文本表示情勢曾經斷定的條件下,“受案范圍”因法說明的變更而產生的變更以及此中的規定,并在此基本上尋覓對新法相干條目的可用說明途徑。在睜開闡述之前,本文就所應用的概念作如下闡明。

起首,關于“受案范圍”,學說上有著“歸納綜合性規則”或“羅列性規則”、“歸納綜合式”或“羅列式”等分類概念。這些概念都正確地表示了“受案范圍”的立法包養 情勢或現實功能,但也是以有著過于拘泥于立法文本情勢的偏向。是以,本文采用“歸納綜合主義”和“羅列主義”的用語,以此誇大法說明的思緒。與此相干,在研討“受案范圍”的文獻中,除了應用“歸納綜合”和“羅列”概念之外,還時常讀到與這兩個概念并列應用的“聯合”方法,或許“歸納綜合加羅列”方法等用語。本文將其一概劃進羅列主義的受案范圍種別之中。[4]

其次,所謂羅列主義指向的是根據法定詳細事項停止判定能否屬于“受案范圍”的法說明思緒;所謂歸納綜合主義是指就“詳細行政行動”(或“行政行動”)能否發生了普通性的對權益侵略後果(而不符合法令定的諸如“人身權”或許“財富權”)判定能否屬于“受案范圍”的法說明思緒。從這包養 個察看角度而言,假如所以否屬于“詳細行政行動”(或“行政行動”)這種行動的情勢為判定尺度,由于我國實定的《行政訴訟法》的感化是判定司法權能否撤銷其效率,所以,此時本質上依然是以行動後果為判定尺度。是以,此種角度也屬于歸納綜合主義的判定方法。

最后,本文從可以歸入司法審查范圍的角度停止剖析,所以不觸及以法定方法明文規則不克不及歸入受案范圍的各類事項。由於即便最年夜范圍的歸納綜合主義受案范圍,也異樣存在或可以設置消除事項,而這種設置并不影響歸納綜合主義受案范圍自己的定性。是以,本文并不將舊法第12條、新法第13條作為剖析對象。

二、立法上的羅列主義及其內涵擴大

行政訴訟法令軌制中的受案范圍規則,觸及司法權界線的兩個方面。一是在憲律例定的軌制架構中,法院的司法權與其他國度機構所擁有權限的鴻溝,即司法權的鴻溝。二是在此司法權的范圍之內,實定行政訴訟法中,實際的軌制設定答應司法權行使的范圍及其鴻溝。對后者的判定方面,今朝就集中在若何懂得或說明行政訴訟法上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則。

(一)條目辭意簡直定方法

自舊法經由過程之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修改止的二十多年間,有關“受案范圍”的規則,在文字表述情勢上一向沒有任何變更。該法第二章的題目為“受案范圍”,該章內第11條的表述情勢如下:

第十一條國民法院受理國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詳細行政行動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撤消允許證和執照、責令停產破產、充公財物等行政處分不服的;

……

(八)以為行政機關侵略其別人身權、財富權的。

除前款規則外,國民法院受理法令、律例規則的可以提告狀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該條目所設置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屬于羅列主義,學界和實務界對此持有基礎分歧的熟悉。[5]這包養 種熟悉樹立在兩個方面的基本之上:一是法令規則的表現情勢;二是立法原意。

1.法令規則的表現情勢

從上述所示內在的事務可以看到,第11條規則以逐項羅列的方法,將各類具有相干特征的可訴詳細行政行動予以列出。這些行動特征,有的是行動情勢,如“行政處分”或“行政強迫辦法”,以及“謝絕或許不予答復的”不作為情勢;有的是行動後果,如侵略“法令規則的運營自立權的”,侵略“人身權、財富權”等。這種由立法直接設定的情勢構造意味著,《行政訴訟法》在立法之初確立的受案范圍是無限的,只要屬于第1包養 1條所規則的各個事項的詳細行政行動才幹回進司法審查權的范圍。

如許的羅列主義規則方法,招致行政訴訟和行政法學重視行政運動的情勢或特定後果,而不是著眼于行政運動侵略權益這種普通法令後果。在訴訟被提起之后,法院在受理階段需求審查的內在的事務是被訴的詳細行政行動能否屬于該條規則的某一詳細項目,即屬于哪一種行動情勢或哪一種權力屬性。由此可見,就立法結果的情勢表示而言,第11條所列出的各個項目包養網 規則的行動的總和,才組成該法所能行使司法審查權的范圍。立法的情勢直接斷定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鴻溝。

2.立法原意

立法采用這種逐項列出可訴的行政行動的方法,表現了該法令在受案范圍設置方面的立法原意。直接表達了該法令在受案范圍方面立法原意的是王漢斌所作的《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闡明》。王漢斌在該文中指出:“斟酌我國今朝的現實情形,行政法還不完整,國民法院行政審訊庭還不敷健全,行政訴訟律例定‘平易近可以告官’,有不雅念更換新的資料題目,有不習氣、不順應的題目,也有蒙受力的題目,是以對受案范圍此刻還不宜規則太寬,而應慢慢擴展,以利于行政訴訟軌制的奉行。”這段闡明證實了該法令設定的“受案范圍”簡直是針對部門行政行動的,因此第11條的規則情勢也從本質判定的角度反應出了這種羅列主義屬性。

(二)概念簡直定及其內涵擴大

上述立法無疑斷定了《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為羅列主義。可是,法令自己的成長并不會停止于法令公佈的阿誰剎時,在法令的實用經過歷程中,它會因實用者的懂得而不竭取得新的說明。在《行政訴訟法》自公佈時起至被新法替換的2015年5月1日止的時光段內,法的這種成長意向也有著顯明的表現。

就筆者的考核,歸納綜合而言,在立法情勢業已固定的條件下,學說和司法運動在兩個標的目的上經由過程對“受案范圍”的說明不竭拓寬其內在的事務。第一個標的目的是就“受案范圍”條目中的詳細法令概念停止剖析說明。這個標的目的中的主流是直接對比第11條規則的詳細概念停止界說和實用,從而使該條所表示的受案范圍在嚴厲的羅列主義規范中慢慢睜開。但在這個標的目的中,也部門呈現了對“詳細行政行動”的判定而浮現出歸納綜合主義說明途徑的偏向。第二個標的目的是就“受案范圍”的組成方法停止從頭說明,恰是這個標的目的成長出了較為完全的歸納綜合主義說明途徑。本部門先概要描寫此中的羅列主義說明途徑部門,為下一部門研討歸納綜合主義說明途徑供給剖析基本。

在第一個標的目的中直接針對第11條羅列出的相干事項概念停止界說包養 和實用方面,表示為對于該條第1、2項規則的“行政處分”、“行政強迫辦法”或許針對第8項規則的“人身權”或“財富權”等概念停止界說等。對應于這些規則,某項“詳細行政行動”能否可訴,則必需對應這些事項停止判定。例如對于“休息教化”是屬于“行政處分”、“行政強迫辦法”仍是“強迫性教導改革的行政辦法”,以及其與人身不受拘束的關系的爭議,就反應了這方面的實用判定。[6]從邏輯界說的角度看,這些事項概念既有“行政處分”等行動情勢,也有侵略“人身權”等行動後果,它們配合詳細構建著可訴的“詳細行政行動”法令概念的內涵,換而言之,在邏輯上這些事項的總和組成了“受案范圍”的所有的。例如,學界有基于實定法情勢組成方面的特征而斷定能否屬于“行政處分”的主意,法院的司法審查運動中大批案例也對響應的法令概念停止了界定和成長。[7]有一些較為典範的經由過程對法令概念的說明從而拓寬了底本的受案范圍的事例。例如,“運營自立權”起先是指企業的外部運營治理權,[8]且針對那時打算經濟向市場經濟體系體例轉型時特有的一些事項,后判例將此定位于《反壟斷法》第8條和第32條所指向的競爭次序中所具有的法令位置,顯然這曾經離開了企業的外部治理權而具有了內部屬性,[9]且也分歧于立法原意。[10]

需求留意的是,盡管學界和實務界的上述盡力不竭地明白和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范圍,但由于這方面的法令說明功課是針對第11條中曾經設定的明文法令概念睜開的,而這些概念自己又是作為羅列主義構造的“受案范圍”的組成部門,是以,這些概念無論怎么界說和擴大都無法轉變“受案范圍”羅列主義的屬性。

三、歸納綜合主義說明標的目的

上述部門的內在的事務指出,盡管“受案范圍”相干的詳細法令概念獲得了定位和很年夜水平的擴大,但其一直嵌于羅列主義的構造之中。可是,在《行政訴訟法》實施近十年之際,另一種說明途徑,歸納綜合主義的說明方式顯露眉目。

(一)《行政復議法》的先導感化

在法令軌制扶植方面,激發歸納綜合主義說明標的目的呈現的是《行政復議法》的公佈。1999年4月29日,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經由過程《行政復議法》。該法令第二章為“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其第6條的規則方法如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可以按照本法請求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正告、罰款、充公不符合法令財物、責令停產破產、暫扣或許撤消允許證、暫扣或許撤消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分決議不服的;

……

(十一)以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詳細行政行動侵略其符合法規權益的。

該條規則的立法情勢,與《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立法情勢雷同,都屬于經由過程逐項羅列的方法,明文規則可以進人復議審查范圍的詳細行政行動。可是,該條第11項規則“以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詳細行政行動侵略其符合法規權益的”可以請求行政復議,這“其他”一詞決議了該項不在前十項之內,但籠罩了前列十項所羅列內在的事務之外的所有的事項,即該項所羅列出的是前十項之外的所有的剩余事項。如許的文字表述實在可以將該條全體歸納綜合為“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以為行政機關包養網 的詳細行政行動侵略其符合法規權益的,可以按照本法請求行政復議”。在此,權且將情勢上是羅列,但內在的事務上籠罩了全范圍的羅列情勢稱為“全項羅列”,如許,該條盡管以羅列主義的情勢規則了“受案范圍”,實在質上是設定了歸納綜合主義的“受案范圍”內在的事務。

上述結論可以在與該法令公佈之前的行政律例《行政復議條例》比擬較中獲得更為明白證明的結論。《行政復議條例》第二章為“復議范圍”,其第9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條則表示情勢基礎雷同,顯示了羅列主義的情勢和內在的事務:

國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詳細行政行動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請求復議:

(一)對拘留、罰款、撤消允許證和執照、責令停產破產、充公財物等行政處包養網 分不服的;

……

(八)以為行政機關侵略其別人身權、財富權的;

(九)法令、律例規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許可以請求復議的其他詳細行政行動。

同時,有關《行政復議法》的釋義書也反應了其“受案范圍”為歸納綜合主義的屬性或許偏向,指出除所羅列的十項內在的事務之外,當事人以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詳細行政行動違背法令、律例的規則,侵略其符合法規權益的,都可以按照本法的規則向行政復議機關請求行政復議,且這些其他法令權力包含會議、游行請願、結社、談吐、出書、崇奉等政治權力、休息、歇息等權力。[11]

《行政復議法》本質上采歸納綜合主義的“受案范圍”,激發了《行政訴包養 訟法》實用的一些變更。若有學者以為《行政復議法》規則的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顛末復議法式后,就成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12]但更為嚴重的軌制性意義在于,作為權力接濟最后一道防地的司法接濟,假如“受案范圍”遠遠小于其前一個環節的行政接濟法式——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那么,無疑在法令軌制全體上無法實效性地保證遭到行政行動侵略的權益。在立法業已完成,成文規范業已固定的情形下,若何經由過程其他方法保證法令軌制的全體權力接濟感化,考驗著司法對法令的說明才能。

(二)司法實行的現實拓展

1.作為直接說明對象的“詳細行政行動”

上一部門提到,就“受案范圍”相干的詳細法令概念停止剖析說明的標的目的中,還有一支是直包養網 接將“詳細行政行動”概念自己作為剖析對象的標的目的,此中開端呈現了歸納綜合主義說明途徑的成長偏向。

自《行政訴訟法》公佈之后,無論是學界仍是實務界對規則為司法審核對象的“詳細行政行動”畢竟是什么連續停止著切磋。由于《行政訴訟法》只是設定了藍大師說他完全被嘲笑,看不起他,這更刺激了席世勳的少年氣焰。“詳細行政行動”這一法令概念,并沒有界說該概念的詳細內在的事務,是以,此后的一個研討重點是解析該概念的內在的事務設置。[13]

嚴厲而言,對《行政訴訟法》規則的“詳細行政行動”停止剖析,屬于剖析訴訟中司法審核對象的題目,而非(司法權管轄范圍的)受案范圍事項。可是,由于相干的會商中相當一部門內在的事務是從“詳細行政行動”能否必需以及在什么范圍和品種方面接收司法審查的角度進進會商,是以,這類會商中的很多不雅點現實上也進進了會商受案范圍的範疇。例如,有學者批駁“詳細行政行包養 動”范圍過于狹窄,力求將此概念擴大至理應包括所謂“抽象行政行動”在內的狹義行政運動。[14]實務界與學界的這些運動,直接的感化是界說“詳細行政行動”這一法令概念,此中不乏盡能夠擴大其內在的事務的盡力。[15]

實務方面,在《行政訴訟法》行將實施的前夜,最高國民法院于1991年5月29日發布司法說明《關于貫徹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題目的看法(試行)》,其第一部門說明的對象就是“受案范圍”,第一項內在的事務就是對“詳細行政行動”概念的說明。[16]

如嚴厲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則的訴訟法式,羅列主義的“受案范圍”確認方法天然應先確認被訴的能否是“詳細行政行動”,確認之后再斷定其能否合適第11條規則的詳細事項。在這個法式中,“詳細行政行動”居于被審核對象位置。但假如判定能否屬于“詳細行政行動”后不再實用第11條就直接作出能否屬于“受案范圍”的結論包養網 ,那么,這種判定方法就具有了歸納綜合主義的判定方法的屬性。由於“詳細行政行動”自己就是《行政訴訟法》的獨一且全體司法審核對象,諸如“少年收留教化”能否屬于“受案范圍”的爭議,就實用了如許的判定方式。[17]

這些直接針對“詳細行政行動”停止研討說明的功課,除了其具有切磋超出實定法層面的實際題目的性質之外,由于對權力任務發生後果自己組成“詳細行政行動”的一個要件,是以,當從全體意義上會商“詳細行政行動”或“行政行動”與“受案范圍”的關系時,這在必定意義上為后續會商歸納綜合主義的“受案范圍”供給了必定的實際線索和基礎前提。

2.作為普通組成要件的侵略權益

在《行政復議法》公佈的統一時代,司法實行也開端超出上述那種經由過程對第11條停止逐項對比實用的判定方法,而將判定重點移向詳細行政行動的後果,即對權益的損害方面。可是,與第11條第8項請求的嚴厲剖析詳細行政行動能否觸及人身權或財富權的請求分歧,這些司法判定并不明白論證甚至并不明白指明所觸及的權力能否屬于人身權或財富權。如許的實用成果,招致了詳細行政行動侵略權益成為受案范圍的普通組成要件。

例如,在年夜學訴訟範疇,“田永訴北京科技年夜學謝絕頒布結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就是施展這種引領感化的判例。[18]在公布的該案一審訊決內在的事務中,法院以為年夜學謝絕頒布結業證、學位證的行動屬于年夜學“代表國度行使對受教導者頒布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行政權利”,是以其“惹起的行政爭議,可以實用行政訴訟法予以處理”。判決又指出按入學處置,觸及被處置者的受包養網 教導權力。”這里,判決并沒有就受教導權能否屬于第11條第1款所列事項中的相干權力,或許能否屬于該款第8項所規則的人身權或許財富權停止論證,由此構成的成果是,能否可以或許實用行政訴訟法,無須詳細論證該條的對應事項,只需其具有損害權力的後果即可。

考核與此案相相似的一系列以年夜學為原告的行政訴訟包養網 ,其司法判定的思緒基礎上在此案的延伸線上,如“武華玉訴華中農業年夜學教導行政行動案”中的頒布碩士學位證書行動[19]等。

與此同時,實際中的行政訴訟法的實用範疇,也呈現了判定方法最基礎轉換的事例。在判定能否是可訴的詳細行政行動方面,由本來簡直定詳細行政行動的屬性轉向消除型的判定方法,即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行動,只需未被其他法令明文消除,即為行政行動的司法判定方法。在這方面,那時惹起了學界與實務界追蹤關心的是福州市中級國民法院的“IP德律風案”裁定書。[20]

“IP德律風案”裁定書是指1999年1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國民法院作出的(1998)榕行終字第76號行政裁定書,該案件的基礎情形如下:

【現實概要】

1997年,福州馬尾區的兩市平易近(陳錐、陳彥)因在本身的商舖運營收集德律風(即IP德律風)被電信局密告。公安機關以涉嫌“不符合法令運營電信罪”暫扣了兩市平易近的電腦及國民幣5萬元。兩市平易近不服,告狀公安機關。一審法院以原告拘留收禁金錢等行動屬于依法行使刑事偵察本能機能,不是詳細行政行動為由,裁定採納告狀。

【二審裁定書重要內在的事務】

被上訴人馬尾公循分局傳喚上訴人陳錐、陳彥后暫扣了兩上訴人50,000元國民幣,但不克不及供給現實根據證實上訴人陳錐、陳彥有不符合法令所得50,000元……《刑事訴訟法》未受權偵察機關在實行刑事偵察時可以采用“暫扣”這一強迫辦法。“暫扣”屬于典範的行政強迫辦法。是以,被上訴人的上述行動,均不克不及被證實屬刑事偵察辦法,而只能證實被上訴人馬尾公循分局在對上訴人的處置中采取限制人身不受拘束的方式,針對國民的財富實行了“暫扣”的詳細行政行動……被上訴人馬尾公循分局將依法應由行政法式處置的事項和絕對人作為“犯法嫌疑”,卻無法供給證據證實其被訴行動合適刑事訴訟法的規則,在其“刑事偵察”經過歷程中,實行了不克不及被證實是刑事強迫辦法而顯明屬于行政強迫辦法的拘留收禁行動。

從該裁定書的內在的事務可以看出,法院起首不是積極地界說什么是行政行動,而是反向揣度,不克不及按照實定法令的明文規則消除出行政機關運動范圍的行動就是行政行動(可以稱其為消除法或消極界說法)。在經由過程消除法斷定屬于行政行動后,再將其實用于第11條第1款第2項的“行政強迫辦法”。如許的司法判定方法中,盡管在第二層面上依然詳細實用了第11條中的詳細事項,可是,由于第一層面應用了消除法,裁定書無疑是明白了上述第一項行政權(與諸如司法權)的鴻溝。在此條件下,由于對權益發生現實影響(處罰性)後果是組成“詳細行政行動”的行動後果要件,是以,如許的判定方法也為此后以全體的行政行動為剖析對象的歸納綜合主義實用方法供給了一個那麼,這不正經的婚姻到底是怎麼回事,真的像藍雪詩先生在婚宴上所說的那樣嗎?起初,是報答救命之恩,所以是承諾?接口。如許的消除法判定方法在后續的軌制扶植和實用中不竭呈現。

(三)《若干說明》的成文明固定

上述歸納綜合主義的“受案范圍”判定方法盡管是在個案的裁判文書中呈現,但隨后不久,最高國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公佈《關于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題目的說明》(以下簡稱為《若干說明》),明文規則了實用消除法以斷定“受案范圍”。盡管無法正確地考核《若干說明》的制訂與《行政復議法》包養網 以及司法裁判運動之間的直接關系,可是,其在設置“包養網 受案范圍”方面的方式上,曾經與《行政訴訟法》第11條全然分歧。《若干說明》第1條所表示的構造方法如下:

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度行政權柄的機關和組織及其任務職員的行政行動不服,依法提告狀訟的,屬于國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對下列行動不服提告狀訟的,不屬于國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則的行動;

(二)公安、國度平安等機關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白受權實行的行動;

……

(六)對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權力任務不發生現實影響的行動。

從該條規則的構造情勢可以看出,《若干說明》第1條也采用了消除法來詳細斷定“受案范圍”,規定司法權的鴻溝。其起首全體大將行政行動歸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接著的第2款逐項消除不屬于受案范圍之內的事項。與此同時,對于未能消除出第1款范圍之內的行政行動,該條目重視的是其“現實影響”,即對國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力任務的處罰後果。[21]法院以為如許的構造設置也將底本不克不及歸入“受案范圍”的一些行政運動,如行政嘉獎之類,回進受案范圍之中。[22]

《若干說明》對“受案范圍”的這種設定方法,與上述福州市中級國民法院的“IP德律風案”裁定書在構造上表示出了異樣的情勢,即書面的規則情勢表示為消除法,[23]而與《行政訴訟法》第11條那樣的羅列方法已完整分歧。它也沒有像《行政復議法》第6條那樣經由過程“全項羅列”到達歸納綜合主義的後果。同時,其重視的是行政行動的普通後果,而非行政包養網 行動的特定情勢或特定後果。歸納綜合而言,《若干說明》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設定,曾經超出了本來羅列主義的拘謹而采用了歸納綜合主義。[24]這一軌制設置,完成了與《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規則的所有的對接。

(四)歸納綜合主義的依據條目

從上述內在的事務可以了解,在“受案范圍”簡直定上,歸納綜合主義的說明途徑無論能否被明白提醒,其曾經是一種客不雅存在。上述部門只是指出了表示歸納綜合主義的最後案例和成文司法說明,實在,在20世紀末開端的一系列行政訴訟案件中,越是疑問案件,判決越是沒有糾纏于被訴行政行動能否合適《行政訴訟法》第11條所列詳細事項,而是直接追蹤關心其普通後果。

這些司法實行中的事例反應出,實際中簡直存在著以歸納綜合主義方法判定“受案范圍”的做法。那么,歸納綜合主義判定方法的法令依據規范畢竟在哪里將是一個無法回避的題目。法說明必需彌補此立法的“破綻”。

上文曾經闡明,《行政訴訟法》第11條本身的構造顯示,它不屬于歸納綜合主義規則。是以,在此條件之下,有需要在《行政訴訟法》文本之內另行斷定或說明“受案范圍”的依據條目。

就在《行政復議法》公佈實行的同時代,法學界曾經呈現了以《行政訴訟法》第2條為“受案范圍”依據條目的主意。[25]這里,無妨將以《行政訴訟法》第2條為“受案范圍”依據條目的主意稱為“第2條說”,與之絕對應,以第11條為依據的則稱之為“第11條說”。

司法實行和實際學說,在剖析《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包養 圍”時,都曾經客不雅地存在著兩種判定方法,羅列主義和歸納綜合主義并列地存在著。二者的根據確切也有所分歧。

毫無疑問,“第2條說”并非在立法原意中發生,[26]其自己的立法原意中也不具有設置“受案范圍”的規范內在的事務。[27]“第2條說”實為適應行政訴訟司法審查的需要性因勢而生,是一種被說明出的成果。作為法令成長成果,“第2條說”為《行政訴訟法》的說明供給了新的基點,且也回應了《行政復議法》公佈之后《行政訴訟法》在“受案范圍”上的困難。

當第2條成為受案范圍的依據條目時,包養網 那么,第11條天然掉往了原有的依據條目的位置。從《行政訴訟法》的全體構造來看,第2條居于該法令總則的位置,為其之下各章各條的實用供給著法說明基礎準繩。在如許的規范全體構造之中,絕對于第2條的依據條目,第11條則變為“受案范圍”的例示(或例舉)條目,成為在實用第2條時強化其內在的事務內涵品種情勢的表示條目。如許,第2條規則的“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以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任務職員的詳細行政行動侵略其符合法規權益,有權按照本法向國民法院提告狀訟”,就衍生出兩方面內在的事務:其一,“侵略其符合法規權益”成為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的要件,重視的是權益損害的普通後果,這也正與《若干說明》第1條的受案要件為“權力任務發生現實影響”相分歧;其二,“有權按照本法……提告狀訟”被限縮為按照訴訟法式規范中的“被告適格”等外容,并不包含第11條的內在的事務。

需求闡明的是,“第2條說”并沒有完整替換“第11條說”,它們一向在實務和學理中并存,在案件的審訊中各自覺揮著依據規范的感化。從本文上述的內在的事務可以看到,當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在表達其司法判定主意時,表現出了這一歸納綜合主義的實用途徑。可是,在各類司法裁判中,不時也能看到實用“第11條說”的事例。例如,後面提到的判定能否屬于第11條第1款第3項“侵略法令規則的運營自立權”就是一例。此外,當裁定不受理告狀時采用的來由為所訴事項“不屬于受案范圍”時,固然并不明白其詳細的判定方法,但至多有此中一種能夠性存在,這就是默示性地表達了被訴事項不屬于第11條所羅列的各類詳細行政行動情勢中的任何一種。

四、既有說明方法對新法的能夠影響

(一)新法的立法狀況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行政訴訟法》停止了修正。對應于前述舊法第2條和第11條內在的事務,新法的分辨規則如下:

第二條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以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任務職員的行政行動侵略其符合法規權益,有權按照本法向國民法院提告狀訟。

新法的此條規則與舊法第2條比擬較,只是將“詳細行政行動”修正為“行政行動”之外,沒有其他變更。對應于舊法第11條的是新法第12條,該條的構造如下:

第十二條國民法院受理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許撤消允許證和執照、責令停產破產、充公守法所得、充公不符合法令財物、罰款、正告等行政處分不服的;

……

(十二)以為行政機關侵略其別人身權、財富權等符合法規權益的。

除前款規則外,國民法院受理法令、律例規則可以提告狀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與舊法第11條比擬較,新法第12條在全體構造情勢上沒有變更,都是以羅列的方法表述“受案范圍”。兩者分歧之處在于,新法添加了一些羅列事項: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天然資本簡直權決議;征收征用及抵償決議;行政機關侵略鄉村地盤承包運營權、鄉村地盤運營權;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利消除或許限制競爭;行政機關不依法實行、未依照商定實行或許守法變革、解除當局特許運營協定、地盤衡宇征收抵償協定等。包養 增添的部門,是在立法層面上擴展了舊法原有的“受案范圍”。[28]重新法的內在的事務表示構造以及立法經過歷程情形看,在“受案范圍”方面,新法具有如下兩個特征。

其一,就立法層面而言,新法顯然沒有付與第2條“受案范圍”方面包養 的規范性內在的事務,相干內在的事務仍然設置在第12條(即舊法的第11條的地位)。從修包養網 正《行政訴訟法》的相干材料來看,盡管有多個修正提出稿提出了歸納綜合主義的“受案范圍”規則方法,但終極未被全國人年夜常委會采納。[29]

其二,規則“受案范圍”的第12條的構造情勢與舊法第11條雷同,均經由過程該條羅列出的各類行政行動情勢的總和來斷定司法審查權的范圍鴻溝。兩者之間的差別只是所包養 列事項的幾多罷了。較之舊法第11條,新法第12條歸入了更多的行政行動事項。這些增添的部門,有一些底本在判例中曾經實用,此刻只不外是將此歸入法令規則,即停止成文法化功課罷了。例如,上文提到舊法第11條第1款第3項規則了“侵略法令規則的運營自立權的”事項,在司法實行中判例說明也將行政機關限制競爭回進此列,而新法第12條第1款第7項中也羅列了侵略運營自立權的行政行動屬于“受案范圍”,而緊接著的第8項新增添了“以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利消除或許限制競爭的”事項。如許的修法成果,進一個步驟證實在《行政訴訟法》實用經過歷程中,法院分開立法原意的擴大說明景象確切客不雅存在。

總之,新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則,在立法情勢上基礎采用了1989年舊法公佈之時的方法,即羅列主義的規范設定方法。

(二)新法的能夠說明標的目的

1.法令說明的要害點

在羅列主義的“受案范圍”規范框架中,如舊法所經過的事況的一樣,今后的學說和司法實行依然可以或許就“受案范圍”條目的詳細法令概念停止說明。異樣,在這一說明標的目的上,依然可以將“行政行動”概念自己作為剖析對象停包養 止斷定或許擴大其內在內涵的盡力。同時,也可以或許直接針對第12條羅列出的詳細各項概念停止界說,即在組成“行政行動”法令概念的內涵方面,就其行動情勢停止進一個步驟界說。當然,第2條也能夠被從頭從歸納綜合主義的角度懂得為“受案范圍”的規范依據。

可是,除了從第2條上尋覓依據之外,從上述《行政訴訟法》成長的汗青經過歷程中曾經停止的說明功課來看,或允許以直接重新法第12條中尋覓歸納綜合主義的“受案范圍”依據。

前文曾指出,《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1項規則的“以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詳細行政行動侵略其符合法規權益的”可以請求行政復議,使得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因“全項羅列”而本質上具有了歸納綜合主義屬性。新法第12條的羅列構造中,也呈現了與《行政復議法》第6條異樣的構造狀況。新法第12條第1款第12項規則,法院受理的訴訟為“以為行政機關侵略其別人身權、財富權等符合法規權益的”。這里“等”字若何說明,關系到新法的“受案范圍”能否因回進“全項羅列”而本質上成為歸納綜合主義的規范。

進一個步驟而言,假如“等”字被懂得為除了前述人身權和財富權之外,還包含其他一切權益,即“等”字的語義屬于涵蓋一切剩余權益的用語,那么新法第12條第1款無疑組成了具有“全項羅列”情勢的歸納綜合主義“受案范圍”規范,其成果就是將侵略符合法規權益的行政行動都歸入“受案范圍”之內。今朝也有不雅點支撐如許的懂得,以為“凡屬于符合法規權益遭到侵略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30]

在如許的說明框架中,第12條第2款“除前款規則外,國民法院受理法令、律例規則可以提告狀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的內在的事務,就在該條第1款的歸納綜合主義規則之外,使立法機關可以或許基于立法政策的考量,如經由過程設置客不雅訴訟或公益訴訟等法定事項,將底本與權益接濟有關而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事項也歸入行政訴訟范圍,接收司法審查。

2.值得參考的判例

從至今為止有關我法律王法公法律條則中“等”字的實用情形看,“等”字具有完整羅列或不完整羅列,即所謂“等外等”或“等外等”這兩種說明標的目的。行政法範疇最典範的事例是《行政處分法》第42條第1款前句的實用題目。該句規則,“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破產、撤消允許證和執照、較年夜數額罰款等行政處分決議之前,應該告訴當事人有請求舉辦聽證的權力”,此中“等”字就一向被說明為完整羅列的“等外等”,即“等”字自己沒有內在的事務,只是強化後面所規則的各個事項。但領導案例6號——“黃澤富、何伯瓊、何熠訴四川省成都會金堂工商行政治理局行政處分案”判決則轉變了這種說明:

《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處分法》第四十二條規則:“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破產、撤消允許證或許執照、較年夜數額罰款等行政處分決議之前,應該告訴當事人有請求舉辦聽證的權力。”固然該條規則沒有明白羅列“充公財富”,可是該條中的“等”系不完整羅列,應該包含與明文羅列的“責令停產破產、撤消允許證或許執照、較年夜數額罰款”相似的其他對絕對人權益發生較年夜影響的行政處分。為了包管行政絕對人充足行使陳說權和申辯權,保證行政處分決議的符合法規性和包養 公道性,對充公較年夜數額財富的行政處分,也應該依據行政處分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則實用聽證法式。

領導案例6號展現的邏輯框架,表白“等”字系不完整羅列。其內涵可涵蓋的事項是,與所羅列事項對權益具有異樣影響後果的處分。基于異樣的邏輯,新法第12條第1款第12項的“等”字,也能實用這一框架,推論出此中包含了屬于與人身權、財富權并列的各類權益。

值得留意的是,在立法論層面上,由于新法第12條第1款第12項的文字內在的事務與舊法第11條第1款第8項比擬,其增添“等”字也表現了應歸入“受案范圍”予以司法維護的符合法規權益的范圍擴大,[31]在如許的立法論基本上,說明論層面上顯然有了打消采用完整羅列方法,將此“等”字懂得為“等外等”的能夠性。

五、結語:說明途徑的特色

自1989年制訂《行政訴訟法》以來,我國在立法層面上對“受案范圍”的設置一向比擬謹嚴,兩次立法的終極表示情勢都采用了羅列主義情勢。可是,為了實時有用地應對峙法運動完成之后社會情形的變更,法的說明與實用也承當著不成完善的法令規范構成效能。從上述內在的事務可以看到,法令說明運動除了苦守羅列主義途徑,在詳細被羅列概念上慢慢睜開界說息爭釋功課之外,與此相并列的歸納綜合主義法說明途徑也已客不雅構成。歸納綜合主義法說明途徑使《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超出既有的羅列主義立法情勢,激起了法令規范內涵的動力,從而使《行政訴訟法》可以或許連續順應社會的成長變更,為該法的實用供給規范依據。

上述歸納綜合主義的法令說明途徑有兩個取向:一是情勢性取向,即直接從立法設定的依據規范法條自己停止說明,對《行政復議法》第6條和新法第12條的說明就屬于此種取向;二是本質性取向,即從規范尋求的目標往尋覓規范的依據,對舊法第2條的說明就屬于此種取向。當然,即便在本質性取向中,法令說明功課也異樣需求尋覓情勢根據,設置了抽象準繩的條目(如第2條),有時也可成為本質性取向的托身場合。如許,司法運動可以既遭到詳細法令規范的束縛,如本文剖析的《行政訴訟法》的束縛,又使得律例范具有能夠的成長空間,從而到達依法審訊的目標。

在如許的條件下,在立法設置了的(單項)羅列、全項羅列和歸納綜合式規則這三種法定“受案范圍”情勢中,后兩種情勢都是可以或許承載起歸納綜合主義受案范圍的規范內在的事務。

注釋:

[1]本文中加引號表述受案范圍的,如“受案范圍”是特指《行政訴訟法》中規則的受案范圍內在的事務;不加引號的表述,則泛指普通軌制或學理意義上的受案范圍概念。

[2]近期的重要教科書,拜見應松年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第二版)》,法令出書2009年版,第462頁(楊偉東撰寫);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五版)》,北京年夜學出書社、高級教導出書社2011年版,第418頁(江必新撰寫)。這些教科書在剖包養 析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時,盡管結論并不表示為羅列式規則,但此中都包括著羅列的表述。

[3]這方面的代表性作品,拜見何海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頁司法權的實行史(1990-2000)》,載《北年夜法令評論》(2001)第4卷第2輯,第569-587頁。

[4]由于在邏輯意義上針對統一對象全體停止分類時只能作出羅列,即僅僅觸及此中的部門,或許歸納綜合,即籠罩其全體這兩品種別,而無法既指向對象全體,又僅觸及對象部門的種別。后者的分類實在各自指向的對象在范圍上并分歧一。細不雅相干文獻中所用“歸納綜合加羅列”或許“聯合式”等表述,實在其所指向的是《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8項的抽象表述方法,其并非如第1-7項那樣所指詳細。但第8項所涉范圍,并非是指詳細行政行動全體,而是指前七項之外的具有權力方面個性的種別,其與前七項仍為并列關系,屬于前七項之外零丁列出的一項。別的,在與學者的交通中,也聽到零丁以第8項作為歸納綜合主義“受案范圍”依據規范的主意。如許,該條其他各項就成為第8項的例示條目。但因沒有查閱到相干的判決事例或較為系統的闡述,本文暫且不將此置于剖析范圍之內。

[5]《行政訴訟法》公佈后的重要說明性文獻,拜見最高國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培訓班編:《行政訴訟法專題講座》,國民法院出書社1989年版,第106頁(應包養網 松年撰寫);黃杰主編:《行政訴訟法講座》,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1989年版,第30頁;羅豪才主編:《行政審訊題目研討》,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0年版,第166-171頁。

[6]晚期有關休息教化畢竟是行政處分仍是強迫辦法的爭議,拜見黃杰、白鋼主編:《行政訴訟法及配套規則新釋新解》,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1999年版,第129頁。后江必新等指出:“無論休息教化性質屬于行政處分、行政強迫、仍是強迫性教導改革的行政辦法,都不影響其作為限制人身不受拘束的行政行動存在。”江必新、梁鳳云:《行政訴訟法實際與實務》,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9年版,第168-169頁。

[7]有關這方面較為具體的回納,拜見何海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頁司法權的實行史(1990-2000)》,載《北年夜法令評論》(2001)第4卷第2輯,第572-577頁;葉必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二版),高級教導出書社2012年版,第220-227頁。

[8]拜見黃杰、白鋼主編:《行政訴訟法及配套規則新釋新解》,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1999年版,第134-136頁。

[9]有關此方面的典範判例,拜見中華國民共和國最高國民法院行政審訊庭編:《中國行政審訊案例》(第2卷)第59號案例“行政機關不得變相限制競爭——浙江省南市防治站訴平湖市扶植局侵略企業運營自立權案”,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1年版,第119-125頁。

[10]《反壟斷法》由第十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經由過程,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1989年4月4日《行政訴訟法》經由過程之時,法令尚無響應的“法令規則的運營自立權”。

[11]拜見曹康泰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1999年版,第25、41頁;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制任務委員會研討室編著:《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條則釋義及適用指南》,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1999年版,第58頁。

[12]何海波:《行政訴訟法》,法令出書社2011年版,第114頁。

[13]這些切磋中,除了直接以《行政訴訟法》中的法令概念“詳細行政行動”為剖析對象的之外,也有不少是離開了制訂法剖析的范圍,從普通抽象的層面上探討,是以并非都屬于法說明的文獻。

[14]例如張樹義與宋曉輝之間的會商,拜見張樹義:《論抽象行政行動與詳細行政行動的劃分尺度》,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1993年第1期;宋曉輝:《也談抽象行政行動與詳細行政行動的劃分尺度——兼與張樹義同道商議》,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1994年第1期;張樹義:《再談抽象行政行動與詳細行政行動的劃分——答楊翔、宋曉輝二同道》,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1994年第1期。

[15]近期的回納性文獻,拜見陳越峰:《中國行政法(釋義)學的外鄉天生——以“行政行動”概念為中間的考核》,載《清華法學》2015年第1期,尤其是第三部門“‘(詳細)行政行動’作為法令概念及其說明”的內在的事務。

[16]《看法》設定:“‘詳細行政行動’是指國度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任務職員、法令律例受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許小我外行政治理運動中行使行政權柄,針對特定的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就特定的詳細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權力任務的雙方行動。”

[17]例如,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少年收留教化”能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答復》(1998年8月15日,[1998]行他字第3號)指出:“公安機關對國民作出的‘少年收留教化’決議是詳細行政行動,屬于《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則的受案范圍,若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少年收留教化’決議不服向國民法院告狀的,國民法院應該受理。”拜見劉德權主編:《最高國民法院司法不雅點集成(行政、國度賠還償付卷)》,國民法院出書社2010年版,第41頁。

[18]“田永訴北京科技年夜學謝絕頒布結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載《中華國民共和國最高國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

[19]中華國民共和國最高國民法院行政審訊庭編:《中國行政審訊領導案例》(第1卷),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0年版,第43-47頁。

[20]此案盡管沒有被《最高國民法院公報》等刊物收錄,但在那時的影響很是年夜。《國民日報》(1999年年1月31日)、《光亮日報》(1999年1月1、23日)、《國民法院報》(1999年1月1日)、《中國青年報》(1998年12月25日)、《南邊周末》(1998年12月10日)、《工商時報》(1999年1月27日)都對該案停止了報道。

[21]最高國民法院行政審訊庭編:《〈關于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題目的說明〉釋義》,中國城市出書社2000年版,第5頁;同時,該《若干說明》第2條第6項也昭示對權力任務不發生現實影響的行動不回進被消除的事項之中。

[22]拜見蔡小雪主編:《行政審訊與行政法律事務指引》,國民法院出書社2009年版,第444-445頁。

[23]盡管兩者可以直接對應的是《若干說明》第2款第2項的規則,但就其第1條的全體構造而言,也表示出消除法的實用規范。

[24]也有不雅點以為《若干說明》的規則是恢復了《行政訴包養網 訟法》“受案范圍”原來的臉孔,拜見江必新:《是恢復,不是擴展——談〈若干說明〉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則》,載《法令實用》2000年第7期。

[25]如楊小君:《對的熟悉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基礎形式》,載《行政法學研討》1999年第4期。另拜見楊海坤主編:《跨進21世紀的中國行政法學》,中國人事出書社2000年版,第564頁;甘文:《行政訴訟法司法說明之評論——來由、不雅點與題目》,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0年版,第8-9頁。

[26]甘文提到了有不雅點以為第11條是第2條的“例舉”,同時也指出這種說明與王漢斌《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闡明》有收支。拜見甘文:《行政訴訟法司法說明之評論——來由、不雅點與題目》,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0年版,第8-9頁

[27]《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則:“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以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任務職員的詳細行政行動侵略其符合法規權益,有權按照本法向國民法院提告狀訟。”從其辭意來看,此中直接包括了兩個規范內在的事務。一是設定訴訟的好處要件為“其符合法規權益”,該法令設置的行政訴訟屬于客觀訴訟;二是訴訟的對象為“詳細行政行動”。

[28]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制任務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在2013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所作《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改案(草案)〉的闡明》即指出,將行政機關侵略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地盤、礦躲、水流、叢林等天然不受拘束的一切權或許應用權等事項歸入受案范圍。

[29]諸提出稿中,“姑娘是姑娘,少爺在院子裡,”過了一會兒,他的神色變得更加古怪,道:“在院子裡打架。”采用歸納綜合主義“受案范圍包養網 ”規則方法的多由年夜學提出。如“北京年夜學修正提出稿”第11條、“中國國民年夜學修正提出稿”第14條、“中國政法年夜學修正提出稿”第11條。“清華年夜學修正提出稿”采用了相似于《行政復議法》第9條“全項羅列”的方法,在本質上到達了歸納綜合主義規則的劃一後果,其與《行政復議法》第9條的差別在于,后者側重于權益,而前者落腳于行動方法。拜見江必新等編著:《行政訴訟法修正材料匯纂》,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5年版,第35-39頁。

[30]拜見江必新、邵長茂:《新行政訴訟法修正條則懂得與實用》,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5年版,第57頁。

[31]例如,應松年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條則釋義與點評》,國民法院出書社2015年版,第22頁(余凌云撰寫)。

作者簡介:朱芒,上海路況年夜學凱原法學院傳授、博士生導師。

文章起源:《華東政法年夜學學報》2015年第6期